一、有关规定
(一)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,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,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,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。
(二) 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,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;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。
二、办事所需资料
(一)机动车驾驶证;
(二)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;
(三)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。
三、办事流程程序
(一)流程
受理岗(审核资料) →档案岗(信息录入并打印受理回执)
(二)程序
车辆管理所收到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后,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、身份证明和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,按照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,并打印回执,交申请人或代理人。机动车驾驶人的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送达车辆管理所。
四、办事期限
受理后当天办结并发放受理回执给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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